原借据要及时收回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02:57:21
阅读:次
来源:有机防火堵料厂家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”;第七十五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,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,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”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四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,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;无书面借据的,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。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,裁定不予受理。可见,借据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至关重要的、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。
因此,日常生活中,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时,因各种原因,需要重复书写借条时,应当注意收回原借条;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原借条时,应当在书写总借条时,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,以便构成足以推翻原借条的有力证据。